一.政策范围:事并申报灵活就业且按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
二.补贴额度:补贴补助,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、基本医疗保险、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/3.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,其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。但对从事灵活就业的“4050”就业困难人员,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不受3年期限限制,最长可补贴之法定退休年龄。
三.所需提供材料:
(1)本人居民身份证、户口薄原件复印件;
(2)本人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、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》原件复印件;
(3)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
(4)灵活就业证明,本人银行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‘
(5)所就职个体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开具的用工证明等材料。
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
四.办理程序:
申请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、户口薄、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、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》、《中华人名共和国残疾证》、社会保险缴纳费凭证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,到灵活就业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。经审核后,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《灵活就业证明》。对符合条件的,由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填写《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、基本医疗、失业保险补贴审批表》并汇总造册,报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,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,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发给申请人本人。
五.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,不能享受社工会补贴:
1.未持《灵活就业证明》的;1.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;3.享受保险补贴期限届满、不符合可延长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条件的;4.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;5.其他形式以实现就业的;6.弄虚作假,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;7.不服从乡镇、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管理,不接受乡镇、社区安排的公益性岗位劳动的。
劳动的。
注:
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经审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且期限未满的灵活就业人员,其剩余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仍按原办法执行。